纯水设备对环保行业运作模式:EPC、BOT、PPP案例分析
【纯水设备http://www.tjxqcs.com】本文从固体废物处理、空气处理、污水处理三大子领域入手,梳理分析了EPC、BOT、PPP环保企业承接项目的主要模式。
环保企业的主流经营模式
环境保护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如环境治理与修复、湿地保护等,没有收入或收入较低,主要支付主体是政府部门。运营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虽然用户付费,但公益性强,收费标准往往较低,投资回收期长,所以地方政府也受制于预算不足,环保项目难以推广实验室纯水设备。然而,在环境治理任务和各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政策的驱动下,社会资本的参与不断深化。采用EPC、BT、BOT、BOO、TOT、PPP等模式承接环保项目。相比之下,EPC、BOT和PPP是主流模式。
(1)EPC模式——以大气处理为例
大气处理项目(烟气脱硫和脱硝项目)目前使用更多的管理模式设计、采购、施工、工程——采购——建筑,EPC模式),环保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将运行项目的所有者在完成商业模式建设,只有赚取利润的工程建设,环保企业不参与运营管理,在后期原因以大气处理项目(烟气脱硫脱硝项目)为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1.投标阶段:业主方(电厂)发布脱硫或脱硝项目招标,环保企业在对项目招标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后,根据投标计划和项目个性化需求,制作项目投标书,参与项目投标,中标后与电厂签订合同,一般约定环保企业工程建设的所有内容工业纯水设备,包括项目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
2.施工阶段:业主方(电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10%~30%,环保企业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团队进场,组织施工建设。业主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待双方确认的关键设备等安装完毕、运行测试正常后支付,支付比例在合同中约定,一般可以收取到施工总投资的大部分款项。
3.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竣工结算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预留5%~10%左右的比例作为工程质保金,责任期(1~2年)满后全额支付。
具体的流程图如下:
(二)BOT模式—以垃圾焚烧项目为例
由于我国固废处理(垃圾焚烧)行业起步晚、相关处理技术薄弱,加之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我国固废处理(垃圾焚烧)项目广泛采用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故BOT模式以垃圾焚烧项目为例,主要分为以下四阶段:
1.准备阶段:地方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向社会招标,环保企业中标后,双方签订特许经营等合同(中标的环保企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获取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完毕后续20-30年的经营管理权);
2.建设阶段:环保企业负责前期垃圾焚烧厂的投资和建设;
3.经营阶段: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经营垃圾焚烧厂,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入来源主要为:一是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卫部门或当地财政局支付的垃圾处理费,一般公司会与地方政府设定垃圾的保底供应量,在保证*供应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按照公司实际处理量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后期也会根据CPI、公司贷款利率等影响公司成本的因素进行不定期调整;二是向电网公司售电收取的电费;
4.移交阶段:垃圾焚烧项目运营期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二是当地政府继续采取市场化方式聘用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工业纯水设备,在同等条件下前述中标的环保企业具有优先运营权。
具体的流程图如下:
(三)PPP模式—以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非常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故PPP模式以污水处理为例,结合财政部的规定,一个完整的PPP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五阶段:
1.项目识别阶段:当地政府部门发行、征集潜在的污水处理拟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并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制定相应的开发计划,进行相关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构建PPP项目库;
2.项目准备阶段:当地政府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污水处理项目一般由当地住建委或水务管理部门),工业纯水设备对实施方案进行编制和审核;
3.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方参与资格预审,环保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中选后,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环保企业签订协议;
4.项目执行阶段:根据约定环保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成立项目公司(SPV),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地方政府一般出资20%~30%,环保企业一般出资70%~80%,并由项目公司(SPV)负责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包括一般建设阶段1~2年,工业纯水设备在项目建设完成、验收确认后,开始项目运营,通常运营周期为20~30年,运营收入主为再生水厂自来水费、污水处理厂水费收入、河道治理的政府购买服务等。
5.项目移交阶段:项目运营期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二是当地政府继续采取市场化方式聘用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在同等条件下前述中标的环保企业具有优先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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